(2017)赣08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某应支付131141.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76元、执行费186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彭某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