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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某应支付131141.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76元、执行费186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彭某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