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3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何洪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何洪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允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行职员。被告:何洪坤,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海支行)诉被告何洪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东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洪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东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2893.12元,其中本金19860.09元,利息及滞纳金3033.03元(利息滞纳金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洪坤于2014年2月13日在原告处开立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以信用方式办卡,无担保。该卡于2016年6月19日逾期。截止2017年2月7日已逾期7期,透支金额22893.12元,其中本金19860.09元,利息及滞纳金3033.0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何洪坤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3日,被告何洪坤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29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卡于2016年6月19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7日已逾期7期,信用卡透支金额合计22893.12元,其中本金99998.84元,利息及滞纳金3033.03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申请表、客户详细信息、交易明细查询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以上证据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及时按约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洪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洪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60.09元,利息及滞纳金3033.03元,合计22893.12元,以及后期利息及滞纳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何洪坤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肖汉江审 判 员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