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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二爱、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二爱,徐某,张春晓,张洪耀,张紫含,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79号申请人刘二爱,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平乡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徐某,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春晓,女,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洪耀,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紫含,女,200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张紫含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村村西。五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E×××××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E×××××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