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占国与吕欣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国,吕欣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867号原告:罗占国,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欣欣,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占国与被告吕欣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罗占国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占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欣欣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占国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一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