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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占国与吕欣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国,吕欣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867号原告:罗占国,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欣欣,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占国与被告吕欣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罗占国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占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欣欣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占国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一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