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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瑞与刘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刘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斌峰,男,198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刘斌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83600元,执行费1927.32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斌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