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合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合俊,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合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民、安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合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合俊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乐县元村镇政府院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合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合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1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及医院抽血视频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合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合俊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合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