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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5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3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399元、诉讼费13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219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