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峰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674号原告郭峰,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思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1696号金地褐石公馆12号楼。法定代表人赫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峰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峰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后24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