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7652李柏江与王东伟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江,王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7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江,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东伟,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江阴市。本院在执行李柏江与王东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东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柏江业务费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东伟负担。因王东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王东伟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王东伟报告财产,并将王东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东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现查明,王东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李柏江,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王东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柏江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王东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李柏江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王东伟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王东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