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03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被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人执行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贻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