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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22号原告: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0幢104、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0525979H。法定代表人:朱秀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庆,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温州裕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