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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宇与董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董彪,王立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424号原告:赵宇,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杰(原告赵宇之父),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北京XX集团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董彪,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王立欣,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诉被告董彪、第三人王立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彪、第三人王立欣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