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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倪天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75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天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天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兰、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天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倪天江酒后驾驶豫H×××××号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经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政二街与站前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倪天江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天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倪天江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证明,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天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倪天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倪天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天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