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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国安与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孙艳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安,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孙艳涛,孟四军,凡治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76号原告丁国安,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地址:上蔡县重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翟自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涛,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四军,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凡治海,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安诉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孙艳涛、孟四军、凡治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凡治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凡治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安撤回对被告凡治海的起诉。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