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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顺宝、洪丽娟与潘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宝,洪丽娟,潘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497号原告:潘顺宝。原告:洪丽娟。被告:潘枫。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顺宝、洪丽娟诉被告潘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宝、洪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