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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莲花、张德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莲花,张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黄莲花,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北库区。被执行人:张德银,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柱与被执行人张德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德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德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德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对被执行人已依法作出拘留十五天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韶 勇审判员 许 军 龙审判员 肖���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桂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