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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117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10631。法定代表人:王祥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政,男,出生于1969年3月15日,住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五,男,出生于1953年9月20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