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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士兴、刘鑫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士兴,刘鑫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805号申请人郑士兴,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钱幸军、高超(实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鑫柯,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郑士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鑫柯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鑫柯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