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548号原告:魏某,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马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