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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定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立强、李国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强,李国起,安宗印,王占保,刘计锁,潘文章,王胜保,安占乔,王春国,安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定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强,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1439196423658541。申请执行人李国起,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01196412167074。被执行人安宗印,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王占保,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刘计锁,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潘文章,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王胜保被执行人安占乔,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春国,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安木海,地址定州市。李立强、李国起与安宗印、王占保、刘计锁、潘文章、王胜保、安占乔、王春国、安木海其他案由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宗印、王占保、刘计锁、潘文章、王胜保、安占乔、王春国、安木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立强、李国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宗印、王占保、刘计锁、潘文章、王胜保、安占乔、王春国、安木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立强、李国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宗印、王占保、刘计锁、潘文章、王胜保、安占乔、王春国、安木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立强、李国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