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晓安与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延安分公司耀州区庙湾五联村(一区)土地整治项目(WF1-1标段)、杨小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安,杨小利,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延安分公司耀州区庙湾镇五联村(一区)土地整治项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595号原告:石晓安,男,汉族,铜川宜君人,居民。被告:杨小利,男,汉族,陕西延川人。被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延安分公司耀州区庙湾镇五联村(一区)土地整治项目(WF1-1标段)法定代表人:杨文强,经理。原告石晓安与杨小利、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延安分公司耀州区庙湾镇五联村(一区)土地整治项目(WF1-1标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告石晓安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晓安承担。审判员 高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