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有限公司、重庆雄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有限公司,重庆雄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818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住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恒山,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海,男,该公司法务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5039F。住所:成都市金牛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号墥*楼*号。法定代表人:罗远中,职务经理。被告:重庆雄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19436K。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邱红梅,职务经理。被告: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8184083X3。住所: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法定代表人:周丽,职务经理。被告:武汉越洋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5826097K。住所: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黄金南路特*号。法定代表人:李祥银,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84元,由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