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某某赔付孙某某40000元、返还江麓150型塔吊标准节5节及标准节螺丝、双帽40套,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孙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在外未归,本院遂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科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