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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槐、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槐,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642号原告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法定代表人卓贵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松,男,33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槐、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徐州市康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