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37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昌其与赵克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其,赵克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7民初56号原告:陈昌其,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赵克布,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原告陈昌其与被告赵克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昌其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其以被告赵克布已支付完租赁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昌其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青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