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田松、谢学玉、徐庆华、韩克芬、吴焕云、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田松,谢学玉,徐庆华,韩克芬,吴焕云,王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田松,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谢学玉,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庆华,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韩克芬,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吴焕云,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广荣,女,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田松、谢学玉、徐庆华、韩克芬、吴焕云、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