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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621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水、舒秀生、李爱芬、邵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水,舒秀生,李爱芬,邵翔,刘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621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白河新城四号楼。法定代表人霍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旭,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永水,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舒秀生,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爱芬,女,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邵翔,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志东,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水、舒秀生、李爱芬、邵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