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学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田学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191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羽,男,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被告:田学东,民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学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