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乐卓、李发先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乐卓,李发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乐卓,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先,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潘乐卓因与被申请人李发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乐卓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查审认为,潘乐卓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乐卓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刘荟宇审判员 舒宇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美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