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亚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方亚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88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号行政大楼*座*楼***************室。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亚婷,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亚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维群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