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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汝明、李石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明,李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杨汝明,男,192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李石水,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汝明与被执行人李石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510.34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亦出具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及下落不明证明。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桂群(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