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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晶与李爱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晶,李爱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336号原告:董晶,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青冈县芦河镇西北街三委。(未出庭)被告:李爱民,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银河小区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利辉,职务经理。(未出庭)原告董晶与被告李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9月13日,董晶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董晶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