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与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478号原告:安帮碧,女,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赵大纪,男,生于1935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桂德菊,女,生于1936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赵治祥,男,生于1996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赵治豪,男,生于2004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田才勇,该卫生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与被告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在7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帮碧、赵大纪、桂德菊、赵治祥、赵治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子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