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利华与唐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华,唐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371号原告:杨利华,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蓝萍(特别授权),济宁高新圣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长征,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华与被告唐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