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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利华与唐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华,唐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371号原告:杨利华,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蓝萍(特别授权),济宁高新圣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长征,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华与被告唐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