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东、陈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陈光华,卢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陈光华,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卢慧君,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瑞昌市。系被执行人陈光华妻子。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华、卢慧君名下位于瑞昌市××路(湓城字第XXXX号)房屋。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人已同意被执行人变卖此处房产,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华、卢慧君名下位于瑞昌市XX路(湓城字第X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