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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范路伶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范路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733号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1层整层、12层01-03、06单元、及1层E105单元。负责人杨传东,行长。被执行人:范路伶,女性,55岁,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范路伶民事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执29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