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与李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李志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68号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虹,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志忠,男,成年人,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李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