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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其兰与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兰,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2019号原告:刘其兰,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圣康路025号。法定代表人:吕德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宫元军(曾用名宫伟),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泗水县。被告: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泗水县星村镇林泉村。法定代表人:吕德法,理事长。原告刘其兰与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其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元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其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443元;2、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泗水县星村镇林泉村黑莓种植的承包经营者,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土地上从事二被告安排的工作,2016年12月份,二被告加盖公章向原告出具结算条记载共欠原告工资144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对劳务关系和欠款也没有异议,依法判决。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租赁泗水县星村镇林泉村土地从事黑莓种植,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土地上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2016年12月份,二被告均加盖公章出具工资结算单证实共欠原告工资1443元。本院认为,劳动者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土地上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证实二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和具体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其兰工资款14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泗水县申尔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家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