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满妹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满妹,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彭满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彭开伟,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彭满妹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满妹征地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用35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2元及缴纳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满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