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侯继杰、潘辉忠、王岭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侯继杰,潘辉忠,王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行长被执行人:侯继杰,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被执行人:潘辉忠,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住夏津县宋楼镇赵官屯村。被执行人:王岭安,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生,住夏津县宋楼镇潘马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继杰、潘辉忠、王岭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夏法督字第2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