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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孔子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子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498号被执行人孔子寒,男,199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孔子寒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王必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梦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