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553号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B幢11层1110室。法定代表人:闫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飞、马蒙蒙,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玲,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