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临淄区敬仲镇新兴建材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临淄区敬仲镇新兴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临淄区敬仲镇新兴建材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辛入村。法定代表人崔传陶。本案在执行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临淄区敬仲镇新兴建材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询该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故无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银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