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波与石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石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西坡村*组。被执行人石进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底店富平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张波与石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8300元、案件受理费254元、执行费32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