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60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翻译人员阿地里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及努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与首山路交叉路口遇正在此处等候绿灯通行的被害人池某,遂欲盗窃其财物,后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负责在旁望风,努某上前将手伸入池某背包内,将玫瑰金色的苹果牌7型手机一部拿出盗走。随后,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及努某将该手机带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福天桥附近,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苹果牌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140元。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及努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证人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池某的陈述;被盗手机包装盒;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仓价认扣[2017]134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麦麦提艾孜孜·阿布来提退赔被害人池某的经济损失4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洪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娜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