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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6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9850J。法定代表人黄小川,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承建的“重庆国际创客港”项目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临时)的情况下,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监测,噪声超标,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排污,处伍万元罚款。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沙环罚[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