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赵春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赵春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686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东热源厂。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良永,该所副所长。被告:赵春梅,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赵春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以赵春梅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