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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邸俊山、张秀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俊山,张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邸俊山,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张秀山,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卢龙县。邸俊山与张秀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恢1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9812.12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欣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