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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181号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97629809L。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文建,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3982387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朝元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文龙。被告:叶文龙,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葛梅凤,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叶哲,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叶岚,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龙凤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3354738.03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原告就被告叶岚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5-C的不动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卓文建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6日,被告叶岚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龙凤公司向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借款,原告为其作保证担保,被告叶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5-C的不动产向原告作反担保,期间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最高抵押限额合计为350万元。2016年7月14日,原告办理了上述抵押权的登记手续。2016年7月18日,被告龙凤公司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合作银行贷款350万元。三方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月利率为6.306‰。同日,被告龙凤公司、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对于前述350万元借款,如被告龙凤公司逾期还款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享有追偿权,范围为原告代偿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原告为此代为承担的其他费用、从代偿次日起至实现追偿权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代偿款利息、原告实现追偿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并由被告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放弃物担保先予处置抗辩权。后因被告龙凤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于2017年8月1日代为偿还贷款本息3354738.0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3354738.0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承担连带责任。二、若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叶岚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5-C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3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75元,减半收取17087.50元,由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葛梅凤、叶哲、叶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