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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孙洪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孙洪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785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鑫源国际大厦。负责人:孙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明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洪广,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洪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洪广名下的银行存款7706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贠苗苗 来自